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