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