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