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