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