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