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