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五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市区内的民用炉灶,限期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