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