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防治烟尘污染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十八条 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推广成型煤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