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与治理架构,避免利益冲突,建立管理、业务、人员和信息等风险隔离机制,确保各自的机构名称、产品和对外营业场所有所区分,实行自主管理和自主经营。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