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应当在转入信贷资产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交关于转入信贷资产的金额、期限、分类及担保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