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予以公告。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超出6个月后仍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办公的,代表处设立批准决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