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人在筹建期内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将公司治理结构说明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仅限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组织结构、授权授信、信贷资金管理、资金交易、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且已接受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等相关培训的业务人员,以满足对主要业务风险有效监控、业务分级审批和复查、关键岗位分工和相互牵制等要求;
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并将样本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说明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应当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进行开业前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