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后,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代表处基本情况登记表;
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代表处的职责安排、内部分工以及内部报告制度等;
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配备办公设施以及租赁电信部门数据通讯线路的情况;
公章、公文纸样本以及工作人员对外使用的名片样本;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代表处基本情况登记表;
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代表处的职责安排、内部分工以及内部报告制度等;
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配备办公设施以及租赁电信部门数据通讯线路的情况;
公章、公文纸样本以及工作人员对外使用的名片样本;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