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九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以及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所在地银监局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超出6个月后仍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办公的,代表处设立批准决定失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