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八条 经批准关闭的代表处应当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15日内,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及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并将公告内容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