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

截至申请日的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