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所列内容发生变动,应当在其章程所列内容变动后1年内修改章程。申请修改章程,申请人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申请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申请人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动对照表;
由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新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修改章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