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获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自接到中国银监会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将验资证明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