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批准关闭的代表处应当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15日内,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及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并将公告内容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