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初次设立外资银行的,应当报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初次设立代表处的,应当报送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与该外国银行已经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证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