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被清算机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申请提取生息资产,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申请资料,由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批: 由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