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