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中国银监会批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自行解散或者外国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批准自行解散、关闭的机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交回金融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