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国银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该分行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以及该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会决议;
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该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