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