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