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