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因解散、关闭、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的具体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