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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三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政治经济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已与中国银监会建立良好沟通机制;

符合法律法规对金融业投资人的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