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三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政治经济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已与中国银监会建立良好沟通机制;
符合法律法规对金融业投资人的其他相关要求。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三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政治经济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已与中国银监会建立良好沟通机制;
符合法律法规对金融业投资人的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