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的行长(总经理)及其支行行长离岗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无特殊情况离岗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应更换人选。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