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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的行长(总经理)及其支行行长离岗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无特殊情况离岗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应更换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