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适用备案制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外资金融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拟任人简历;
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资金融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拟任人简历;
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