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应在接到中国银监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监会领取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批准文件。接到不予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可在满足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后,再次提出设立机构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