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称其他资料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初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章程;
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
申请人反洗钱的制度或规定。
初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章程;
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
申请人反洗钱的制度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