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一方企业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企业或对另一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企业同受一方控制。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的授信余额包括表内及表外的项目。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