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事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