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及品种内的产品或服务,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