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四)项所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外汇投资业务: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中国和外国政府债券、中国金融机构债券和中国非金融机构债券。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