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业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