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金融业务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