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该外资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该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国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