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及书面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