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