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距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