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设立分支机构;

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修改章程;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