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