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业务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