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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业务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和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0…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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