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行有权责令其纠正、调整业务或者补足有关资金,并可以处5000元至3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